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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各地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多少
发布日期:2018-05-07    地区:    阅读次数:1701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全国很多地方都通过提高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为了便于业界人士了解情况,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梳理了中央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福建、贵州、重庆)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供业内同行查看。

 

  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涉及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还应结合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统一要求,因此从业人员在比较各地目录时,可以重点查看货物和服务方面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即可。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表格为地方的规定--

 

地区

   

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

   

分散采购 
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 
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 
限额标准

   

自行采购 
限额标准

   

文件依据

   

印发日期

   

北京

   

货物/服务200万元以上(含)

   

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含)、工程100万元以上(含)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7〕2279号

   

2017年10月23日

   

上海

   

货物/工程/服务:200万元以上。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服务:20万元以上,工程50万元以上。属于分散采购。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发布《上海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沪财采〔2016〕25号)

   

2016年9月29日

   

河北

   

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30万元(含)以上,县级20万元(含)以上。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省级50万元(含)、设区市级30万元(含)、县级20万元(含)以上。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6〕40号)/河北财政厅《关于调整设区市、县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7〕25号)

   

2016年12月29日/2017年6月21日

   

内蒙古

   

货物/服务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新建房建工程20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装饰工程5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

   

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

   

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购〔2018〕44号

   

2018年1月11日

   

江苏

   

200万元(含)以上。

   

货物/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内(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外)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预算100万元以上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

   

货物/服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100万元以上。

   

货物:2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工程:2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自行采购,服务:20万元(不含)以下(除协议供货外)。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7〕48号)

   

2017年8月4日

   

江西

   

省本级货物/服务:200万元以上(含)。
设区市货物/服务项目: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各县(市、区)(含省直管试点县〔市〕)货物、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市、县(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各设区市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各县(市、区)(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西省本级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江西省市、县(区)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06号)

   

2017年9月11日

   

河南

   

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含)以上,市级(含省直管县)150万元(含)以上,县级100万元(含)以上。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均为省级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50万元(含)以上,市级(含省直管县)20万元(含)以上,县级10万元(含)以上。

   

河 南 省 财 政 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豫财购〔2018〕1号)

   

2018年1月8日

   

海南

   

货物/工程/服务200万元以上(含)。

   

货物/工程/服务50万元以上(含)。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7〕1628号)

   

2017年10月24日

   

四川

   

货物/服务:省级和成都市本级20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12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级80万元以上。

   

货物/服务: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3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级10万元以上。工程:省级和成都市本级6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4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级20万元以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7〕208号

   

2017年11月13日

   

西藏

   

自治区本级和除日喀则市、林芝市、山南市以外的其他地(市),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除涉密项目)。日喀则市货物/服务50万元(含)以上,工程200万元(含)以上。林芝市货物30万元及以上实行公开招标,服务25万元(含)以上,工程50万元(含)以上。山南市货物、服务、工程类100万元(含)以上。

   

货物/服务:自治区本级50万元(含)以上;日喀则市30万元;林芝市10万元。修缮、装饰及改扩建:自治区本级80万元(含)以上;日喀则市50万元;林芝市30万元。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藏财采办〔2017〕53号)

   

2017年12月26日

   

湖北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市(州)、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

   

货物/工程/服务50万元(含)以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7〕69号)

   

2017年9月1日

   

天津

   

货物/服务200万元。

   

20万元。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7〕39号)

   

2017年11月13日

   

辽宁

   

货物/服务:省本级、市级200万元,县(区)级100万元;工程:公200万元。

   

省本级、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30万元,其他各市20万元,县(区)级10万元;省本级采购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集采目录中所列品目的项目。

   

辽宁省财政厅《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辽财采〔2017〕480号)

   

2017年9月27日

   

山东

   

货物/服务/工程200万元。

   

货物50万元、服务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100万元。

   

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63号

   

2017年10月27日

   

安徽

   

省级:货物/服务满200万元,市、县级满100万元。

   

货物/服务省级满20万元、市、县级满10万元,工程省级满50万元,市、县级满30万元。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7〕959号)

   

2017年7月19日

   

广东

   

货物/服务200万元。

   

《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提高至100万元。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7号)

   

2017年8月16日

   

云南

   

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州市级120万元,县级100万元。工程:200万元。

   

50万元以上。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8〕13号)

   

2018年1月31日

   

青海

   

货物/服务200万元。

   

货物/工程/服务30万元。

   

货物/服务: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规定除外),工程不足30万元。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2017-2018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17〕341号)

   

2017年3月20日

   

新疆

   

货物/服务150万元(含)、工程300万元(含)。

   

货物/服务10万元以上,工程50万元以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2016年9月18日

   

广西

   

货物120万元以上,工程200万元以上,服务80万元以上。

   

货物/服务:自治区本级2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10万元以上;工程:自治区本级3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20万元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 
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7〕26号)

   

2017年7月13日

   

山西

   

货物/服务100万元以上(含)。

   

货物/工程/服务30万元以上(市县不高于20万元及以上)。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29号)

   

2017年12月11日

   

黑龙江

   

货物100万元以上(含),服务200万元以上(含)。未达到标准的货物类采购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货物10万元及以上,服务20万元及以上,工程50万元及以上。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黑财采[2017]21号】

   

2017年12月13日

   

陕西

   

货物/服务100万元(含)以上;工程200万元(含)以上。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30万元(不含)以下。

   

货物/工程/服务30万元(含)。

   

货物/服务1万元(含)―10万元(不含);工程5万元(含)―3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协议供货除外)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陕西印发《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函 〔2016〕296号)

   

2016年11月23日

   

甘肃

   

货物/服务100万元以上。

   

货物20万元以上,服务/工程30万元以上。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2016年12月

   

吉林

   

货物/服务:100万元(含);工程:200万元(含)。

   

货物/服务:20万元(含);工程:50万元(含)。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997号)

   

2017年11月28日

   

浙江

   

货物/服务:省市县三级均为100万元。

   

货物/服务: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县级10 万元。工程: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货物1000万元(含)以上及其他规定的项目。工程预算不足100万元的小额工程,服务1000万元(含)以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浙政办发〔2017〕120号)

   

2017年11月9日

   

湖南

   

货物、服务100万元。

   

货物50万元以上,服务80万元以上,工程100万元以上。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18〕2号)

   

2018年1月4日

   

宁夏

   

货物/工程/服务超过50万元。

   

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目录以外且超过5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017年—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宁政办发〔2016〕214号)

   

2016年12月15日

   

福建

   

贵州

   

重庆

   


 

 

2018年全国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排名.pdf

c056417dc5eed3e2b2369b0094b505f5.pdf (98.32 KB)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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