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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升级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
发布日期:2018-05-04    地区:    阅读次数:1784

 

   上海市财政局近日公布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7年5月,上海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该市工作实际,印发了《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其中,第十八条针对“抽取失败的处理”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未能足额抽取到所需评审专家,或者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评审专家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但应在评审前在专家抽取系统中补录相关人员信息。自行推荐专业人员的,应当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人员。第二十条针对“应急情形的处理”规定:评审开始后因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补抽,补抽不成功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补录。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此次修订,上海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原办法的上述内容作了调整,删除了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因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补抽。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这与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保持一致。

此外,上海市财政局还将原办法中的附件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声明书》修改为《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其中的具体承诺内容包括廉洁承诺、与供应商无利害关系承诺、熟悉业务承诺、遵守评审纪律承诺等四个方面。同时,《承诺书》附上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责任条款,以便评审专家查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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