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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强化人民调解员工作保障 鼓励政府购买服务
发布日期:2018-05-02    地区:    阅读次数:1500

    近日,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格了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工作,并对其培训、管理等方面给出规范。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员366.9万人,包括专职调解员49.7万人,每年化解矛盾纠纷约900万件。《意见》的出台,对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表示。

  专业性调解员应有大专以上学历

  《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应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任期届满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

  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人民调解员可兼职,也可专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为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意见》要求,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

  加大培训力度 建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

  《意见》提出,要坚持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

  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要根据本地和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同时,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开发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

  健全管理制度 有偏袒行为或将被解聘

  《意见》健全了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

  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汇总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建立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

  《意见》要求,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对发生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等情形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保障升级 政府购买落实调解员抚恤政策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此,《意见》指出,地方财政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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