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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公布 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翻番
发布日期:2018-04-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4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规定》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范围,其中提出,此类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规定》还明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此外,对于不属于这两类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规定》强调,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按照《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较此前相比翻了一番。其中明确,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三项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此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等。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据了解,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3号令,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强制招标制度体系,对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应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改革持续深化,3号令在施行中逐步出现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各省区市根据3号令规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强制招标范围,并造成了规则不统一,进一步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3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印发,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乐佳超报道)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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