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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家企业入政采"黑名单" 多因提供虚假材料
发布日期:2018-03-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851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专栏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有关要求建立 ,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信息记录。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小编近日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进行了梳理,并列出其中所列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情形,希望对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有所帮助。

 

  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4日,全国约有322家企业(包括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进入该名单。

 

  供应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情形

 

  从被处罚的供应商来看,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情形包括以下11方面:

 

  1.串通投标,恶意串标

 

  2.提供虚假材料中标,如虚假业绩、假发票、虚假合同、虚假证书、虚假检验报告、虚假参数等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4.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5.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7.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

 

  9.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

 

  10.与采购人及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等方法谋取中标的违法事实。

 

  11. 响应招标文件后无法按招标文件要求供货

 

  在对上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统计分析过程中发现,约有104家企业是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而被处罚的,成为供应商被处罚最多的原因。

 

  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情形

 

  从被处罚的采购代理机构来看,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2.在政府采购文件预审会签表中伪造专家签名

 

  3.未妥善保存录音录像资料和有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适用情形

 

  据此前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万元以上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靳新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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