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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现八种情形评审专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发布日期:2017-07-17    地区:    阅读次数:942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了解到,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监管职责、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权力与义务、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五十一条。

  《实施办法》对哪些内容进行规定?亮点有哪些?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了解到,《实施办法》是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整体框架下,结合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实际,对一些管理要求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可直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并在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备案。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这就要求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严格认定标准,规范审定流程,对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承担主体责任。

  二是降低评审专家入库门槛。由过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调整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是明确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八种情形。明确申请人或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客观、独立、公正评审;二是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三是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四是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是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六是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七是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八是其他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同时明确了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的独立评审、表决、举报等8项权利,应当履行的客观评审、签字、回避等9项义务以及需要严格执行的守时守信、廉洁自律、公正评审等5项纪律。

  四是明确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及相关活动的五种情形。其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评审;其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参与评审;其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不得参与评审;其四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在职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其五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评审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另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据了解,山东省每年都会通过定期征集与专项征集相结合的方式,扩充评审专家队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期征集的重点专业,每年3月份上半月及9月份上半月组织开展专项征集工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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