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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能随意讨价还价了
发布日期:2017-07-14    地区:    阅读次数:834

 

  “正常评审项目或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的,劳务报酬为 400 元/人;评审时间超过 3 小时后,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00 元/人。正常情况下 1 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人。”

 

  这是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的山东省评审专家最新劳务报酬标准,该标准从7月1日起施行。

 

  《标准》规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以及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给予到场评审专家 200 元补偿。所有项目因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务报酬。但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给专家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目前,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常常出现专家异地评审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住宿交通费用如何处理,《标准》也做了规定,即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非异地评审但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而产生的住宿费也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非异地范围由各市监管部门确定。

 

  那么,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谁来支付,怎么支付?《标准》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为主,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省财政厅已提醒各级采购人,合理预估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此外,《标准》还强调了四种评审专家不得获取、扣减或收回评审劳务报酬的情况。一是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二是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三是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四是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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