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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将使用这个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7-07-13    地区:    阅读次数:727

 

   “以前湖南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是不统一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都按照各自的标准进行支付。”据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曾子兰介绍,湖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的《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进行了统一。

 

  统一后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评审费都适用一个标准。但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支付的主体不同。如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支付,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由采购人支付;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以前同城评审且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集中采购机构需支付评审专家每人300元,新的报酬标准将每人的评审费提高了100元。”曾子兰介绍,正常评审项目及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项目,同城评审且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支付主体需支付每位专家400元,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各市州县则可根据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当调整本地发放标准。异地评审评审费标准为:300-600元/人、半天,其中:副高级500-800元/人、半天,正高级1000-1500元/人、半天,院士、全国著名专家20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于评审前并不知道有哪些专家参与评审,所以无法确定专家与供应商是否有利害关系。”曾子兰介绍,新《办法》明确如果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同城评审,评审专家按200元/人进行误工补贴。本省异地评审,按200-300元/人进行误工补贴,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聘请外省专家,则按照500元/人进行误工补贴。

 

  而对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的,未经使用单位同意,无故迟到的情况,《办法》都明确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发现,湖南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为主。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各方认真填报《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表》,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应执行现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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