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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印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七种情形将降低抽取概率
发布日期:2017-04-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32

  日前,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天津市财政局印发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三十六条。

 

  在专家的抽取与使用方面,《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应与采购项目类别相对应。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但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严格认定标准,规范审定流程,对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承担主体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间止。

 

  根据《管理办法》,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什么情况下评审专家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根据《管理办法》,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委派的纪检监察人员等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管理办法》还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市财政部门将视情节降低其抽取概率:一是累计迟到3次及以上的;二是接受评审任务后未参加评审活动且未事先请假的;三是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四是评审时间内擅自与外界联系的;五是接受评审邀请后委托他人参加评审的;六是发表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言论的;七是其他违反评审纪律或相关评审要求的情形。(作者:董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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