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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 将处5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日期:2017-02-28    地区:    阅读次数:828

 

 

 

  中国甘肃网2月26日讯 据西部商报(记者 尚也) 2月24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联系电话0931-4609216(兼传真),具体意见建议可于2017年3月3日前反馈至省发改委。

  鼓励建跨行业跨地区招标投标协会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22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重大案件。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不正当手段参加投标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有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泄露标底;为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索取、收受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贿赂;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加投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人超比例收取保证金将罚款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活动。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抽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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