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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专家管理办法“落地有声”
发布日期:2017-02-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24

 

    河北省财政厅日前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同时结合该省政府采购实际工作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全省各市县财政部门、省直单位一并执行,以打通《办法》落地环节,规范评审专家管理。

    在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河北省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省财政厅统一征集、管理、公示、审查、入库。征集采取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表格从河北政府采购网下载,经县、设区市财政部门逐级对申请拟入库专家资格初审,报省财政厅审核,在河北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选聘进入专家库,发放专家证。

    关于评审专家的出库,该省明确,评审专家存在《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四款规定情形之一需解聘的,由有关财政部门提出解聘意见并附资料,报省财政厅解聘;存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评审专家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解聘。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考虑到评审专家名单保密等因素,河北省明确,评审专家一般在开标前两小时抽取,特殊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提前一天,最多不超过两天。

    该省还结合政府采购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两点特殊事项办理意见:初次申请抽取专业的评审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合并同类专业或从上一级专业抽取,抽取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国家有特殊要求或属于新领域,从专家库抽取难以满足需要的,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由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抽取评审专家3个工作日前按照1∶3的比例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推荐评审专家名单,后随机抽取,且书面推荐的评审专家只作为本项目专业专家使用一次。

    《办法》明确了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主体和标准,即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相关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中央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执行。据此,河北省进一步明确了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劳务费报酬标准: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200元标准支付;超过200元,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者,扣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支付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支付误工费100元。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费,则由采购人从其部门预算中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资金中列支。(记者戎素梅 通讯员温辰生报道)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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