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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新规防止政府采购恶意竞争 低价未必能中标
发布日期:2017-01-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32

 

    四川日报讯(记者 李梓溶)参加政府采购,价格低的供应商就一定能中标吗?1月10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近日我省发布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以下简称为《规程》)明确规定:低价不一定能中标,政府采购既要“价廉”也要“物美”。为确保采购物价有所值,避免以次充好,《规程》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从源头上杜绝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不顾质量以低价取胜的恶意竞争苗头。
    乱象:“低价”采购履约难

    新规:低于采购预算50% 需提交证明材料
    2016年7月,四川省某局后勤保障处需采购20余台空调。该局负责此事的张林(化名),忙前忙后,最后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价格出乎意料的低廉。“比市价便宜了将近四成。”张林以为,以如此便宜的价格完成的采购,应该是博得交口称赞。可没想到,问题来了。“中标供应商先是以诸如最近货还没到、安装师傅人手不足等各种理由搪塞,不断推迟履约时间。”更让张林没想到的是,随后,该供应商暗示,如果想要尽快拿到货物并进行安装,后续是不是应该给他们补点费用,“因为此前的中标价,不仅没有利润,连成本都不够”。无奈之下,张林只能申请将此次采购作废标处理。
    本次我省出台的新规,将让以“低价”为王牌的恶意竞争供应商再无立锥之地。“《规程》要求,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评审环节,如出现供应商“过低”报价,就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就其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逐项详细陈述。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如果供应商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就会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让“低价”供应商直接出局。
    乱象:挤走对手坐地起价

    新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之前报价
    某品牌区域相关负责人李波,在招投标的过程也曾吃过“低价”的亏。他在参加某市的政府采购时,因价格不具优势,与中标失之交臂。“当时一起参加招投标的某品牌供应商,在第一轮报价时,给出的价格已超出行业底线。于是,我们其他几家供应商就此出局。”据李波介绍,但在最后报价阶段,该品牌供应商见此前以“低价”战术顺利赶走竞争对手后,便坐地起价,给出的报价比此前报价高出40%以上。

    新规出台后,供应商参加招投标,报价再也不能够随心所欲了。“谈判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两轮(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工作人员介绍,如供应商最后报价高于前一轮报价,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这是为了避免一些供应商在报价时,先给出低价,将其他供应商‘赶出局’后,待到自己有中标可能性后,再坐地起价。”工作人员说。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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