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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发布修订版政采评审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6-12-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10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四川财政厅日前发布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工作规程》表示,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评审委员会成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按照规定补足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代表。无法及时补足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并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工作规程》强调,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工作规程》明确,单一来源采购评审程序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执行。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商定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项目成本构成和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或者无法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与供应商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当停止商定,并由采购组织单位终止采购活动,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作者:田峰磊 整理)

 

    全文链接:http://www.sczfcg.com/view/staticpags/sjzcfg/402886875907016901591a41cf480e4e.html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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