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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与供应商有瓜葛未回避 评审专家将被处最高5万元罚款
发布日期:2016-12-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081

 

    四川日报讯(记者 刘文藻)专家泄露评审文件,最高处以2万元罚款;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这是财政部刚刚颁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专家管理的最新要求。据悉,该《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将面临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罚。新规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将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出台具体的实施措施。
    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提出,将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其中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并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此外,将专家资格降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管部门通过诚信评价体系和履职情况等设置阶梯抽取手段,让高素质的评审专家抽取概率更高,能者多劳,专者多劳,真正实现专家外脑和智库的作用。

    《办法》中删掉了过多的专家权利,增加了回避、解聘、补抽专家等约束性规定,并对违法违纪和不诚信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此一来,专家权利和责任的边界清晰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比如,针对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将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那么,由谁来实施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呢?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明确答复: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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