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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采协议供货采购量上限提高至30%
发布日期:2016-11-28    地区:    阅读次数:1217

 

 

  根据财政部网站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明确,各中央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完善协议供货采购内部审核,并将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严格控制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以内。

  《通知》规定,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协议供货入围采购,随批量集中采购一并确定协议供货产品,相应产品协议供货价格与批量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价格或报价实行联动。

  《通知》要求,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和产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分品目、分期限的售后服务单独采购方案,供采购人灵活选择、按需采购。研究开展批量集中采购产品质量和服务评价,探索评价结果在后续采购活动中的应用,鼓励引导供应商持续提升售后服务质量和采购结果满意度。

  鉴于空调机采购季节性需求强、时效性要求高,《通知》明确,京外中央预算单位空调机采购不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京内中央预算单位空调机批量集中采购的频次调整为第二、三季度按月执行,第一、四季度按季度执行。

  “实行价格联动后,适当提高《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第二条规定的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上限。”根据《通知》第四点规定,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完善协议供货采购内部审核,将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严格控制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以内。

  此前,财政部出台的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均规定,列入当期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当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对于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形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政府采购信息网/ 报记者发现,《通知》将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上限从10%提高至30%。

  《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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