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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8项纪律规范政采监督管理行为
发布日期:2016-09-30    地区:    阅读次数:1624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行为,强化监管工作中的纪律约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成都市财政局在贯彻执行《成都市财政干部廉洁从政“十条禁令”》基础上,针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订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纪律》,旨在从决策审批、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等方面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行为的管控,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工作纪律共八条,包括六个“严禁”和两个“应当”。六个“严禁”分别为:严禁非法干预政府采购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批准变更采购方式、进口产品采购等政府采购申请事项,严禁向采购人推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禁逾期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严禁私下接触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处理处罚的供应商和其他行政相对人,严禁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此外,还明确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处罚过程中需回避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以及对发现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查处。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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