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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给政采投诉行为立规矩
发布日期:2016-09-29    地区:    阅读次数:1202

 

 

本报讯  陕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有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

陕西省财政厅强调,投诉受理事项范围为,省财政厅受理省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各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受理市(区)本级、县(市、区)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

在受理事项条件方面,陕西省财政厅明确,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应按照规定进行质疑,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时间不得超过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经财政部门审查,未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文本格式》要求制作投诉书、未按要求提交投诉材料的(即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在财政部门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陕西省财政厅还重申了投诉材料要求和投诉人法律责任。其中,投诉材料包括投诉书、授权委托书和质疑和质疑答复原件,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在投诉书上标明正、副本。(综合)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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