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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厅进一步明确全区政采信息公告媒体
发布日期:2016-09-13    地区:    阅读次数:1795

 

 

  日前,财政厅印发《关于指定我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的通知》(桂财采〔2016〕34号),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全流程公开透明。

  一、信息公告媒体的合法性。全区依法必须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必须在财政厅依法指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上发布。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通过数据接口推送到中央主网发布。全区政府采购信息除财政部和财政厅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凡是在财政部和财政厅指定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一律免费。

  二、信息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在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息公告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规范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

  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指定我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的通知》(桂财采〔2006〕3号)废止。

 



来源:广西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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