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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听取市场主体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意见
发布日期:2008-07-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17

     为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在上海召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听取部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意见。法规司司长任珑同志到会并作总结讲话,法规司副司长李亢同志主持会议,来自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安徽等省市的市场主体代表参加座谈。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同志,以及《条例》世行援助项目国内外咨询专家参加会议。
  
  任珑同志指出,招标投标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交易方式,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起草工作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正在抓紧工作,争取尽快上报国务院审议。
  
  任珑同志提出,《条例》起草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作为实施细则,《条例》不能违反《招标投标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二是符合改革方向。要反映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如要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作不同要求;要根据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三是能切实解决问题。要重点解决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政出多门等一时难以完全解决的问题,也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尽可能提出相应措施。四是维护各方利益。招投标活动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要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权利和责任相一致的要求,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五是增强可操作性。制度设计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现实,只有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则才能为各方所接受,也才能得到有效执行。六是有前瞻性。要为招投标信用评价、电子招标等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市场进一步发育预留空间。
  
  任珑同志强调,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非常重要,要认真研究:对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意见,要切实吸收采纳;对各方有较大争议、实践中仍需进一步探索的事项,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对各方认识不统一、但根据实际经验拿得准的事项,要从规范招投标活动、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做出规定;对理解方面的问题,要通过起草说明加以解释。
  
  任珑同志对会后工作作了部署。一是请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根据会议录音和记录整理汇总各位参会代表的意见;二是请《条例》世行援助项目的咨询专家,结合会议讨论情况提出咨询意见;三是起草组要及时总结形成会议纪要,并根据讨论发言意见进一步修改《条例》,随后再听取各方面意见。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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