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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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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是虚规避是实
发布日期:2008-04-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89

      目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各地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担负着相同的工作职责,即为各地财政预算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各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常将采购品目划分为“通用”和“专用”两大类,“通用”产品主要是公务用车、IT产品、办公家具等机关事业单位常用的设备,而“专用”产品则涵盖了上述内容以外的项目,范围十分宽泛。
 
  按照规定,对“专用”项目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中心采购,也可实行部门采购或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在这个环节,一些采购单位找到了“空子”可钻。一些采购人常常以时间紧,采购中心采购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等为借口,要求实行部门采购,甚至对于规定由采购中心采购的“通用”项目,也想方设法地规避集中采购。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就介绍过这样的一个例子,平时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分享招标经验,他们经常翻看一些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和委托中介机构采购的项目。他说,在一个项目招标中,有“多屏系统监测仪”设备的一个分包,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很专业的设备,然而从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中来看却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所谓多屏,只是在播放端口多连接几台彩色电视机,同时进行画面播放。诸如此类的还有“多功能交通事故处理车”“分段式数据集成系统”等。另外一种情况是,金额涉及几千万的项目中,专用设备只占其中的几十万甚至更少,一些采购单位也以专用的名义要求实行部门采购或者委托中介机构采购,“一粒芝麻带走一堆西瓜”。

  什么是专用设备,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和明确的定义,可是就个人理解,所谓专用设备,至少是有其不可替换性,以电脑为例,如果不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不能把用于医疗的电脑说成是医疗专用设备、用于交通监控的电脑说成是交通专用设备。我认为,如果用一般的电脑也能满足采购需求的话,这种设备就应该属于通用设备,也应当纳入集中采购,采购单位不能随意规避。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湘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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