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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某单位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障碍
发布日期:2026-01-0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9

案例四

某单位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障碍

【基本案情】

采购人Q单位委托代理机构K公司就“后勤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物业服务,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指定的4个地点派驻物业服务人员完成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供应商D公司的投诉书,反映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财政部门检查发现,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包括“应急处理预案(含疫情防控)方案(15.0分):根据投标人针对疫情防控、紧急、突发、意外等事件的防控、预防、应变、处置措施方案和应急响应时间(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距离采购人百度地图驾车最短用时截图)进行横向对比”;同时,本项目实质性要求包括,“如有意外事件或采购人需要,投标人须承诺10分钟内到达现场,公司法人代表或项目经理30分钟内到达现场,及时处理上述问题”,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采购物业服务,主要工作由供应商派驻至采购人4个指定地点的服务人员完成,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到采购人处的距离,与供应商处理紧急、突发情况的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且招标文件已经将“如有意外事件或采购人需要,投标人须承诺10分钟内到达现场,公司法人代表或项目经理30分钟内到达现场”作为实质性要求。因此,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应急处理预案”部分要求变相对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Q单位、代理机构K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有助于推动商品和要素资源在全国自由有序流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重要保障。采购人应当认真调研,仔细分析采购需求,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除法律特殊规定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将区域差异作为评审因素,变相赋予本地供应商不合理的竞争优势。财政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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