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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分析之十五: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投标人异议的处理案例
发布日期:2025-12-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5

前言:为帮助招标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在行业活动中规避业务风险,我们将连续刊载本网特聘专家丁贵桥授权四川招投标网独家首发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系列分析文章以飨读者。

 

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分析

作者:丁贵桥

 

招投标异议投诉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活动的深入开展,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招标程序逐渐熟悉和了解,各类主体以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在招标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处理异议和投诉也成为招标采购部门、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及时、妥善处理这些异议和投诉是目前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总结招标采购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通过十五个案例的分析,希望对从事采购招标工作的同志,在处理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和投诉工作中有所帮助。

 

案例15  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投标人异议的处理案例

 

15.1   案例简介

某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次日,有投标人发来异议函质疑中标人的现有生产规模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否决其投标。针对上述问题,有观点认为,应当适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即中标通知书虽已发出,但若急于推进招标活动可能会导致无法逆转的后果,故应当暂停招标活动,并查明事实后再做后续操作;还有观点认为,法律赋予的救济是有时间限制的,超期未行使权利即视为放弃。

 

15.2  焦点问题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中标人履约能力的异议应如何处理?

 

15.3  案例分析

(1)不是本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提出针对中标人履约能力的异议,招标人不应受理。设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意义就是敦促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从敦促其他投标人积极行使异议权利,及保护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稳定性的双重目的出发,本案中,对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提出的异议,招标人不应受理。

(2)招标人经核实,中标人的履约能力确实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请求确认中标无效,但应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果中标人履约能力确实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公示期也已期满,此时招标人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关于该条款的理解如下:

①投诉主体的限制。投诉主体必须是该项目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该包括招标人。

②投诉内容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例如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情形。

③投诉时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情形之日起10日内。

④投诉受理机关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⑤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投诉的违法活动,投诉人应当搜集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明确的请求。

案例中,招标人收到投标人关于中标人履约能力的异议,虽然按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但如果中标人履约能力确实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该种情形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放任不管,可能后续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宗旨和原则 。因此,针对投标人反映的情况,招标人首先可予以核实,如果情况不属实,应继续进行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如果情况属实,招标人可按照上述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正式提出诉求,予以救济,但应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关于招标人投诉请求的内容,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和立法目的来看,该规定属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中标应属无效,招标人应就此提出投诉请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其他投标人在公示期满后向招标人就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不应予以受理和答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中标人就可以高枕无忧。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招标人首先应就有关情形进行核实,如果查实中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招标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聘专家介绍——

丁贵桥:经济学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学术成果:《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治理串通投标研究》等八部著作,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 

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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