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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分析之十四:关于评标期间收到异议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5-12-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0

前言:为帮助招标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在行业活动中规避业务风险,我们将连续刊载本网特聘专家丁贵桥授权四川招投标网独家首发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系列分析文章以飨读者。

 

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分析

作者:丁贵桥

 

招投标异议投诉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活动的深入开展,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招标程序逐渐熟悉和了解,各类主体以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在招标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处理异议和投诉也成为招标采购部门、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及时、妥善处理这些异议和投诉是目前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总结招标采购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通过十五个案例的分析,希望对从事采购招标工作的同志,在处理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和投诉工作中有所帮助。

 

案例14  关于评标期间收到异议的案例

 

14.1  案例简介

在某货物招标项目中,投标人A 公司在评标过程中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本项目另一投标人B公司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故要求评标委员会否决 B 公司的投标。

 

14.2  焦点问题

(1)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是否须接受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如何答复A公司在评标时所提出的异议?

(2)“失信被执行人”如何界定?“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资格如何界定?若认定情况属实,是否可以否决B公司的投标?应当否决或不得否决的依据是什么?

 

14.3  案例分析

(1)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三种类型的异议,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答复。《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投标人异议,分别是 :

其一,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

其二、投标人对开标的异议。

其三、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综上,异议的接受和处理主体是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不能接受异议和处理异议。

结合本案例,评标过程中投标人A公司提出的异议,可能属于第二和第三种类型,即投标人对开标的异议或者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如果A公司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的内容和时间,那么招标人应当接受,并根据异议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A公司提出的异议并非对开标的异议或者对评标结果的异议,那么其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即“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投标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投标资格将被限制,参与投标的,其投标一般会被否决。《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据此,即便招标文件没有对某类投标人的资格作出限制,但国家有关规定有限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均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中失信被执行人问题进行了规定,即招标文件会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是投标否决项,即便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也可以否决该投标。对于其他项目,通常招标文件会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在招标项目中如果投标人为失信被执行人,其投标需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招标项目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那么无论招标文件就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是否进行了规定,都可以否决投标;如果为其他项目招标,需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若B公司是此前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而在招标公告发出时已经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不能作为限制招标投标情形。

为了杜绝发生类似本招标项目所存在的情况,通常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

 

特聘专家介绍——

丁贵桥:经济学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学术成果:《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治理串通投标研究》等八部著作,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 

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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