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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对评标专家实行积分制管理
发布日期:2025-09-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

  9月3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新修订的《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包括对评标专家实行积分制管理等。

  《办法》明确了专家入库的基本要求、细化了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7种具体情形,包括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被开除公职;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办法》还明确了入库专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等。

  《办法》明确,评标专家实行积分制动态考核管理。包括聘期和考核周期分别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3年和1年。同时,细化积分制管理,列出出席率考核等15项动态分值考核指标的具体情形。对在库专家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可以根据评估情况调整专家抽取频次、抽取间隔期。新增了招标人选派招标人代表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建立联动处罚机制,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同时担任其他专家库专家,被其他专家库组建管理单位作出警告、扣分、调整出库等处罚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依据《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办法》明确,评标专家评标费原则上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评标费在线支付通道进行支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费支付至评标专家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专家评标期间的就餐、住宿由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负责安排及支付。

  《办法》还进一步优化了专家抽取机制,明确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提前抽取。

  此外,《办法》细化明确了7种自动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相关情形并就补充抽取是否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核进行了分类。(廖兴阳)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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