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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25-07-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0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领域采取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小企业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有的供应商未能如实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仅影响自身权益,而且还影响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

 

出具不实《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具体情形

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信访举报办理过程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简要分类有以下几种:一是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错误;二是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填写不实;三是未填写声明函要求的数据或栏目;四是更改《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格式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面临的法律后果,轻则影响其投标资格、价格评审优惠,重则需要接受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应根据其具体违规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结合实际分类处理,实现过罚相当

关于第一种情形,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错误,如大型企业声明其为中小企业,或大中型企业声明其为小微企业。供应商通过提供虚假声明,企图获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资格,或者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对于有此类情形的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既要认定其在该项目中投标无效,也要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予以惩戒。

关于第二种情形,对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填写不实,若影响企业大中小微类型划分,则参照第一种情形处理。若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类型是真实的,而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数据填写不实,该数据不实并不影响其企业类型划分。在实践中,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数据填写不实,即应当按照规定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予以行政处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数据虽然填写不实,但不影响企业类型划分,不宜认定其投标无效,也不宜给予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对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填写不实,但不影响企业大中小微类型划分的,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属于未出具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当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相关政府采购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认定其不符合资格要求;如果相关政府采购项目是对小微企业实施价格评审优惠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条件。供应商虽然对相关数据填写不实,若关于中小企业的声明本身是真实的,供应商并不能因其数据填写不实而获益,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因此可采取约谈、整改通知等柔性执法措施,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第三种情形,若供应商未填写参加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等,因这些信息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因此可认为不影响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效力。若供应商未填写制造商(承接企业)名称、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数量、资产总额数量、划型情况等,导致政府采购相关方无法确认其相关信息的,属于供应商未按照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按有关法律规定及采购文件要求认定其投标无效或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关于第四种情形,供应商更改《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格式等,如将“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更改为“以上企业,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则直接影响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法律效力,导致其投标无效或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优化格式模板,减少争议纠纷

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目的是证明其属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文本中,填写的信息过多,投诉人在投诉其他供应商中小企业划型是否准确时,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数量等其他信息同步提出投诉,然而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来源于企业,在数据核实时经常遇到困难。鉴于设置《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目的是证明供应商的企业划型,建议重点确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类型划分以及是否属于大企业分支机构等信息,尽可能减少企业填报栏目、经营数据等内容。通过优化《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文件,减少潜在矛盾纠纷,为供应商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

(作者:张国鹏,作者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4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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