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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景山镇场镇污水户集支管网建设项目施工标段补遗书第07号
发布日期:2019-11-26    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阅读次数:95

丹景山镇场镇污水户集支管网建设项目施工/标段补遗书

 第07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丹景山镇场镇污水户集支管网建设项目施工/标段补遗书第03号上传的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0.3

   

招标代理服务费

   

R委托招标适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中,双方自行协商,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为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857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下浮20%。

R(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谁委托谁付费),招标人将招标代理服务费计入项目前期费中。

   

 

现修改为:

10.3

   

招标代理服务费

   

R委托招标适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中,双方自行协商,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为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下浮20%。

R(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谁委托谁付费),招标人将招标代理服务费计入项目前期费中。

   

2、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1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的处理方法: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尚未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其中,造成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阻碍本项目移交使用的,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10 个日内,承包人必须完成清场退出工作,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10000元/天的违约金,同时给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等法律责任。

(2)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理,除此之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 万元的违约金。

(3)若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无条件进行整改外,应按以下条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50000元或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处罚5000~50000元;

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10万元、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处罚5~40万元;

重大质量事故(工程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处罚40万元以上,且发包人有权追究相关损失。

(4)承包人未按相关规范规定施工,致使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应自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书3日内,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且费用自行承担。如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继续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除此之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150000元/次的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施工质量控制及报验程序向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报验且未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视其情节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100000元/次的违约金。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工程及安全等事故并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时,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刑事及赔偿责任。若造成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7)承包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次的违约金。

(8)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管护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管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9)未按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制度及措施等,每发现一处按1000元/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出现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0)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发出进场通知书后5日内,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不按发包人的进场通知指令进场进行临时施工设施施工的,承包人按照1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进场通知指令后20天内仍未进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11)对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或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补足。

(12)严格加强施工现场砂石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及管理制度等;不得违规开采、运输、采购、加工、使用砂石材料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次的违约金,同时建设单位将保留按合同约定及国家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施工方进行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现修改为: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6.2.2.1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6.2.2.2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的处理方法: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尚未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其中,造成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阻碍本项目移交使用的,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10 个日内,承包人必须完成清场退出工作,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10000元/天的违约金,同时给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等法律责任。

(2)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理,除此之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 万元的违约金。

(3)若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无条件进行整改外,应按以下条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50000元或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处罚5000~50000元;

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10万元、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处罚5~40万元;

重大质量事故(工程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处罚40万元以上,且发包人有权追究相关损失。

(4)承包人未按相关规范规定施工,致使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应自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书3日内,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且费用自行承担。如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继续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除此之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150000元/次的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施工质量控制及报验程序向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报验且未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视其情节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100000元/次的违约金。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工程及安全等事故并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时,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刑事及赔偿责任。若造成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7)承包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次的违约金。

(8)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管护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管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9)未按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制度及措施等,每发现一处按1000元/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出现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0)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发出进场通知书后5日内,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不按发包人的进场通知指令进场进行临时施工设施施工的,承包人按照1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进场通知指令后20天内仍未进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11)对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或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补足。

(12)严格加强施工现场砂石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及管理制度等;不得违规开采、运输、采购、加工、使用砂石材料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次的违约金,同时建设单位将保留按合同约定及国家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施工方进行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3、该补遗书内容的修改不影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施工招标开标时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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