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广场停车场建设项目施工深基坑工程标段
答疑文件(1)
问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省外企业所配备的人员须为办理入川验证时已通过验证的人员,并提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入川企业从业人员公示的网页截图;省外企业拟派项目成员必须是办理入川验证(备案)时已通过验证(备案)的人员且在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任职岗位与入川验证(备案)登记的岗位须一致,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注册证或职业资格证或职称证或上岗证,每个证书都须提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页截图证明或备案证复印件,否则对应评分项不得分。”提问: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473 号)文件规定,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川中标后,须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录省信息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园林、检测项目人员信息。按该文件规定配备的人员可在中标后再进行入川备案。招标文件中要求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均需入川备案并提供网络截图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须知前附表2.2.3(2)中“注:1、以上人员不重复计分,均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最近连续 6 个月社保证明,社保购买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省外企业所配备的人员须为办理入川验证时已通过验证的人员,并提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入川企业从业人员公示的网页截图;省外企业拟派项目成员必须是办理入川验证(备案)时已通过验证(备案)的人员且在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任职岗位与入川验证(备案)登记的岗位须一致,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注册证或职业资格证或职称证或上岗证,每个证书都须提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页截图证明或备案证复印件,否则对应评分项不得分。”修改为:“1、以上人员不重复计分,均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最近连续 6 个月社保证明。省外企业所配备的人员须为办理入川验证时已通过验证的人员,并提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入川企业从业人员公示的网页截图”。
问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近 3 年已完成或正在施工的项目共不少于 3 个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2016 年 10 月 1 日以来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900 万元的建筑工程的基坑施工业绩(合同施工内容至少包含基坑开挖或者基坑支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所包含的基坑施工业绩无效。)”中要求“合同施工内容至少包含基坑开挖或者基坑支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所包含的基坑施工业绩无效”,请问招标人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基坑支护工程难道不是基本支护工程吗?设置该条款我司认为明显排斥潜在广大投标人,如果不是排斥广大投标人为何不敢删除该条款限制?如果不删除明显在全国入川企业在也难找出第二家完全满足该招标人的企业,本项目明显为本地大型国有企业设置的堡垒,来排斥外地企业。我公司为入川大型央企,我公司承接过超高层总承包工程,并且均包含地下深基坑,地下室五层,这种高难度的项目我公司都能荣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本次双流广场停车场项目仅为一个普通停车场,对于我公司来说承接该项目没有任何技术难度,而且可以做的完全符合国家验收规范要求。根据2015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三十二条,其内容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所以希望请招标人取消“合同施工内容至少包含基坑开挖或者基坑支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所包含的基坑施工业绩无效”的要求。请招标人取消不合理条款,对本项目建设毫无关系的条款。我公司非常希望招标人取消条款后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我公司正因为这个对本项目建设不存在技术难度要求的条件而拦在大门之外,望而却步,但我公司非常希望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并为双流的建设付出一份央企力量。
答:本项目招标为深基坑专业工程,要求的资质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所以要求的业绩是指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揽的专业工程。
问3:本项目招标文件P43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3(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注”中要求1、以上人员不重复计分,均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最近连续 6 个月社保证明,社保购买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省外企业所配备的人员须为办理入川验证时已通过验证的人员,并提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入川企业从业人员公示的网页截图;省外企业拟派项目成员必须是办理入川验证(备案)时已通过验证(备案)的人员且在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任职岗位与入川验证(备案)登记的岗位须一致,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注册证或职业资格证或职称证或上岗证,每个证书都须提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页截图证明或备案证复印件,否则对应评分项不得分。我公司为入川大型央企,设置该条款明显排斥入川企业,全国所有入川企业永远都不会有一家单位可以满足该条款,不满足就不得分,意思就是该项目外企业不能中标,只能给成都建工中标是吗?本来不想点名,你们一次又一次的逼我们说出真话,根据四川省住房建设厅要求,每个人只能备案一本证书,多余的证书不能备入企业,但是都可以使用,请问招标人设置该条款是根据哪一个文件哪一个条款设置的呢?本公司的所有人员证书都是由住建部,住建厅颁发的证书,而且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1月17日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请问招标人我们一人多证,四川住建厅要求不能一人多证,你们招标人又要求与入川人员一致,否则不得分,我们不得分来参与什么投标呢?这不是为难我们入川企业吗?证书都是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你们又不认可,不给得分就是视为不认可。我们千里迢迢来到成都,来到四川就是想好好的建设美丽四川。你们设置这样的条件是否有其他目的呢?你们招标人直接发包给成都建工做这个项目算了,还招什么标?请求招标人和双流区的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一个1900多万的停车场,弄成这么复杂的条件完全不合理,请求删除该不合理的条件。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须知前附表2.2.3(2)中“注:1、以上人员不重复计分,均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最近连续 6 个月社保证明,社保购买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省外企业所配备的人员须为办理入川验证时已通过验证的人员,并提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入川企业从业人员公示的网页截图;省外企业拟派项目成员必须是办理入川验证(备案)时已通过验证(备案)的人员且在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任职岗位与入川验证(备案)登记的岗位须一致,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注册证或职业资格证或职称证或上岗证,每个证书都须提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页截图证明或备案证复印件,否则对应评分项不得分。”修改为:“1、以上人员不重复计分,均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最近连续 6 个月社保证明。省外企业所配备的人员须为办理入川验证时已通过验证的人员,并提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入川企业从业人员公示的网页截图”。
问4、本项目招标文件P43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3(4)“企业实力:2016 年至今获得 1 个建筑工程项目“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得 5 分,本项最多得 5 分。”请问那个文件要求可以设置特定行业的奖项呢?请招标人把文件条款详细的写清楚,要求的是特定奖项,特指鲁班奖,修停车场请问和鲁班奖有什么关系呢?招标人见过修停车场获得过鲁班奖的工程吗?如果没有说明修停车场工程业绩获得过鲁班奖,那请问企业有没有获得过鲁班奖与建设本项目停车场有没有企业实力本身没有关系,那是否招标人应自行取消该不合理条款?
答: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2.3(4)为企业实力得分因素,不属于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是否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文件。
问5:在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发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文中,第四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十五)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时,必要时可依法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可视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十六)严格工作纪律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项目业主)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请招标人取消不合理条款。5.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设置是否有网站公示截图根本不影响建设本次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颁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就应当具备承建项目的能力。根据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应当删除招标文件中的“(1)业绩所在地省级或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中标公示或评标结果公示截图证明扫描件,否则业绩无效。” 6.招标人的回复可能为“担心业绩造假?”。如有此担心可以要求投标人开标带业绩原件,况且评标专家也有权利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原件核验,也可中标后实地考察投标人提供的所有项目是否真实,来回差旅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以根本不用担心业绩造假问题,故无理由设置要求业绩网络截图。请招标人删除招标文件中的“(1)业绩所在地省级或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中标公示或评标结果公示截图证明扫描件,否则业绩无效。” 7.招标人若回复“担心业绩造假”,那我们作为投标人则认为招标人设置网络截图是在排斥广大潜在投标人,为某单位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私人民营地产企业的业绩难道都是假的建筑物吗?万达商业广场、蓝润置地广场、明宇豪雅酒店、银泰广场、成都国际金融中心等成都市标志性建筑均为公共建筑业绩,因为民营地产企业就无法使用这样的业绩吗?请问招标人这些业绩为什么不能使用?难道这些建筑是假的吗?还是招标人领导们都没有去过这些标志性建筑?请招标人给出一个合理、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的解释。请勿使用“按原招标文件执行”等类似敷衍的回复。 8.本项为停车场项目,没有任何技术难度,也不存在项目特殊的情况,普通停车场项目没有理由设置排斥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条件。投标人具备合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均可以完成该项目的建设工作。 9.目前全国正在进行打黑除恶,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也在打击范围之内,请招标人和双流区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投诉,若招标人坚持使用排斥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我公司将保留向上级主管部门、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住建局、四川省住建厅、四川省纪检委等部门举报的权利。
该项目招标文件P43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3(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企业业绩”中要求“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业绩所在地省级或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中标公示或评标结果公示截图证明扫描件,否则业绩无效。(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所包含的基坑施工业绩无效。(3)、业绩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中“(1)、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业绩所在地省级或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中标公示或评标结果公示截图证明扫描件,否则业绩无效。”,1.该条款具有强烈排斥广大潜在投标人,严重违法、违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二章32条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请招标人取消不合理条款,对本项目建设毫无关系的条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 62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招管〔2018〕182号)、《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动计划>的通知》(成发改法规〔2019〕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中均未找到有说明可以设置网络截图的要求条款?请招标人取消该条排斥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条款。 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1日开始实施,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为2016年建设而成,各地分中心网站建设时间不统一,造成全国大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川、山东、内蒙、西藏、河北、黑龙江、吉林、新疆等)在2018年之前的交易信息均无法查询,仅部分交易中心保留原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原则”、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截图网站不唯一,各省份分中心建成网站时间不统一,各投标人的业绩分散在全国各个网站,不具备公平、公正原则,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排斥广大潜在投标人。请招标人取消不合理条款,还广大潜在投标人一个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的招标投标环境。
答:取消本次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业绩所在地省级或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中标公示或评标结果公示截图证明扫描件”。
问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4中的2.2条款要求拟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班子人员需提供本单位近 6 个月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且社保购买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请问招标人设置该条款是根据哪个文件哪个条款设置的呢?我公司为大型外地入川央企,在成都成立了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社保也是在成都以分公司名义缴纳,即人员社保证明中的单位名称为分公司,也就是无法参与本项目投标。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有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名义缴纳的社保证明是可以作为总公司在投标活动中的社保证明材料使用。我公司在2016年7月28日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了投标活动中的社保问题,并于2016年8月4日收到了回复,我公司提交的问题内容为:您好,在参加现在的四川省招投标活动招标文件一般要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请问:在参加四川省的招投标活动中以分公司名义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是否可以作为投标的总公司社保证明材料使用?例如:总公司为“*****有限公司”,分公司为“*****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分公司无独立法人),后者名义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是否可以作为前者在投标活动中的社保证明材料使用?盼回复!谢谢! 2016年8月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文答复:***同志: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有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名义缴纳的社保证明是可以作为总公司在投标活动中的社保证明材料使用。”请招标人取消该限制条款,非常明目张胆的排斥外地企业,而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外地企业的支持,成都什么都不是,本项目明显给本地国有企业设置的堡垒,成都目前正在整治营商环境,张宏成都市住建局副局长一直在非常关注营商环整治问题,大量招商引资,我们来到成都又受到你们排斥,我们不来,你们成都市领导又拼命的给我们讲成都政策好,成都是个包容的城市,成都是一个公平公正开放的城市。请问招标人是否和成都市领导的意愿有所违背呢?虽然说本项目为本地国有企业设置的条件,但是我们还是希望能与本地地头蛇企业一起参与竞争,还招投标行业一个良好的竞标环境。所以恳请招标人取消社保限制。
答:投标人拟派项目人员必须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最近连续 6 个月社保证明。
问7:本项目招标文件P43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3(4)“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类似业绩要求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得 1 分;具有岩土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 3 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得 4 分,本项最多得 8 分。”请问招标人本项目要求同时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得分,而且占比分数非常大,在施工企业没有那个文件要求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配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而且还要求与入川岗位一致,一个人都不可能入川两个证件怎么可能满足该条件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为勘察设计企业具备的人员,放入一个施工总承包项目中及其不合理,而且所有工作都是在勘察公司的指导下施工,企业具备不具备该证件人员与本项目无关,中国那么多项目没有设置这个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也没有发安全事故事故和质量事故?有几个项目设置过这个要求,招标人和双流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查一下,在中国几万家施工企业入川中有这个人员的企业占比能超过50%我觉得都是合理的。但是目前这个人员只有成都建工有,请问招标人是否太明显,建议取消该人员条件,想中标能理解,但也希望能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
答: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对岩土类的专业人员具有一定要求。本次设置岩土类的相关人员作为得分因素符合项目需求。
问8:招标文件43页2.2.3(4)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业绩所在地省级或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中标公示或评标结果公示截图证明扫描件,否则业绩无效。如类似业绩为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则不能满足此要求。根据《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故请招标人取消此要求。
答:取消本次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业绩所在地省级或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中标公示或评标结果公示截图证明扫描件”。
问9: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对施工单位企业综合实力要求:2016 年至今获得 1 个建筑工程项目“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得 5 分,本项最多得 5 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是中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具有严格的评选办法和申报、评审程序,并有严格的评审纪律,一般企业工程达不到鲁班奖要求,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根据2015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二条,其内容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故请招标人取消此条加分项。
答: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2.3(4)为企业实力得分因素,不属于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是否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文件。
问10.招标人提供cjz版本清单中《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内给定了材料及材料的数量,由于各不同人组价方式不一,定额材料及耗量不能保持一致,如:水、柴油等不可能保持一致,请招标人取消该表内关于材料及材料数量的要求。
答:以本次上传的cjz清单文件为准。
补遗部分内容
1、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中第五条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第二条:泥浆外运工程量按旋挖土方工程量10%计取,不得大于10%;最终工程量由现场三方责任主体现场确认。如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经现场收方核实,超过10%部分按一般土方外运计取。
2、此次招标只涉及基坑开挖及支护,进场施工时必须先行打围,在基坑施工完后保留至主体完工,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设置的施工现场围挡费用超过招标清单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40%时,所增加的施工现场围挡费用按实另行计算。
招标人:成都空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