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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寿溪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答疑文件01号和补遗文件01号
发布日期:2025-09-17    地区:四川省-眉山市    阅读次数:23

四川省寿溪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答疑文件01号和补遗文件01号

四川省寿溪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

答疑文件01号和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答疑文件01号

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如下: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类似项目是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4200万的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类似业绩。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完(竣)工鉴定书,业绩间以完(竣)工监定书为准,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完(竣)工鉴定书没有全面记载工程特性的须提供发包人的证明材料。(应同投标人须10.1条描述一致)。"请问治标文件中的“完(竣)工鉴定书”是否理解为具备完工证书、合同完工验收报告、鉴定书之一均可。

回复:详见补遗文件(01)号。

2、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17.2预付款“(1)按照招标及本合同约定要求,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凭有效财务票据进行30%的预付款的拨付,发包人在收到前述材料后支村合同总金额的20.00%”,请明确预付款是合同总金额的30%还是20%?

回复:预付款是合同总金额的30%(以最终双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为准)。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计划工期为365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以及计划完工时间未定;在施工图纸(图号:寿溪:施工(初)-06)施工进度横道图中显示计划开工时间为9月初,在标书递交前。请问具体的计划开工时间是何时?如无具体开工时间可否以自行考虑开工时间?

回复:具体开工时间以签订合同后,次日开始计算时间。

4、招标文件P141有基价材料表,招标人是否提供参考基价?

回复:未提供参考基价。

5、招标文件P148的格式是否可以举例说明?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条规定不允许分包,请问本项目是否不允许合法分包?

回复:是不允许合法分包。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条投标最高限价69046266元,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65125965元,安全生产措施费664003元、专业工程暂估价0元、暂列金额3256298元。招标工程量清单安全生产费取费基数26560106元,费率2.5%。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取费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本项目最高限价69046266元,取费基数仅26560106元,请问编制单位在最高限价编制时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费未足额计取情况?

回复:安全生产措施计费基础是按照分类分项项目基本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合计)计取。

8、招标文件合同范本专用合同条款除预付款条款外均无实质性约定,请问专用合同条款未约定部分在合同执行阶段是否都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回复:招标文件合同为范本合同,以最终双方签订合同内容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均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9、招标文件未见计划开竣工日期,请问计划开竣工日期是多久?

回复:具体开工时间以签订合同后,次日开始计算时间;竣工日期按照工期进行计算。

10、清单项目编码“5100101207其他、5100101216其他”的取费标准为0.5%,请明确取费基数。

回复:清单项目编码“5100101208其他取费基数为:导流工程+施工交通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其他工程;5100101217其他取费基数为:导流工程+施工交通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11、专用合同条款未对保险种类及购买方式进行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单列保险费用,请明确招标最高限价编制是否已考虑保险费用?具体包含哪些风险品种?

回复:最终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为准。

12、招标文件P15页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不明确,请问是否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

回复:详见补遗文件(01)号。

13、在招标文件P53页的评标办法中,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配备是否有定量要求?拟派项目班子人员配备是否全面、可行、有效且具有针对性,将酌情评定为优。 从不同角度不好判定。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补遗文件01号

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补遗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1.4.1,原“类似项目是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4200万的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类似业绩。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 合同协议书和完(竣)工鉴定书,业绩时间以完(竣)工鉴定书为准。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完(竣)工鉴定书没有全面记载工程特性的须提供发包人的证明材料。(应同投标人须知10.1条描述一致)。”,现变更为“类似项目是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4200万的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类似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附按投标人须知3.5.3要求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3(4)“投标人业绩”(2)原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完(竣)工鉴定书,业绩时间以完(竣)工鉴定书为准。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完(竣)工鉴定书没有全面记载工程特性的须提供发包人的证明材料”,现变更为“业绩证明材料须附按投标人须知3.5.3要求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保证金”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万人民币(大写)伍拾万(¥ 500000元)。

4、现重新上传招标文件技术标和商务标,请各投标单位自行下载。

5、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2025年10月13日09时30分。

6、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顺延。

招标人:汶川县水务服务中心

2025年09月18日

【原公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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