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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议案答复引人瞩目
发布日期:2007-03-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26

     日前,财政部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办理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针对财政工作所提议案、提案的答复情况。其中对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议案的答复引起了业内的关注。

  据全国人大财经委介绍,2006年“两会”期间,史一兵等30名代表、高小玫等33名代表、孟宪忠等33名代表提出修订政府采购法、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法的议案共3件(第161号、第794号、第992号议案)。财政部作为这些议案的主办单位,对这些议案进行了认真答复。

  财政部此次公布了针对政府采购中保证金、界定当事人和司法救济等方面问题而要求修改政府采购法的议案的部分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内容。,

  在《答复》中,财政部首先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答复》指出,财政部作为全国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非常重视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工作。政府采购法颁布后,财政部按照国务院授权,起草并向国务院上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对政府采购有关事项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目前,《条例》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答复》指出,鉴于《条例》尚未出台,为了增强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财政部集中力量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颁布了4个部长令,分别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信息公告、供应商投诉处理和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作出规定;会同监察部制定了两个办法,分别规范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行为;结合中央单位实际,制定了有关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和实施要求的管理办法。这些规章制度,主要是对政府采购改革中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规范,重点是明确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等事项。

  《答复》指出,全国人大代表反映的政府采购保证金、界定当事人和司法救济等方面的问题,在上述办法中作出了相应规定。与此同时,财政部还起草了一系列办法,拟分别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操作协调机制、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

  《答复》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背景和当前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指出,政府采购在西方国家已有200多年历史,法律较为健全。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只有几年时间,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尤其是制度建设工作。政府采购改革涉及主体多,覆盖面广,管理环节多,建立和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财政部在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一项重点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当前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改《条例》,尽快出台实施,这项工作已经列入财政部2007年的工作重点。二是针对政府采购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继续修改和制定相关制度办法,从政策上、操作上、技术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2007年初,财政部又连续出台了《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的通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和《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三个重要管理办法,使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据悉,2006年“两会”结束后,财政部收到建议、提案2587件,居各承办单位之首,比2005年增长24.7%。其中,主办的建议、提案主要涉及税收政策、财政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财政投入、金融管理、支持国企改革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财政部认为,这些意见和建议大多是财政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表达了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凝聚着代表、委员们的智慧和心血。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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