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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何罪之有
发布日期:2007-03-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96

     作为国际一种通行的惯例,最低价中标在我国业界却颇有微词。一些地方业界对最低价中标的做法进行公开的质疑。他们将产品质量的下降归咎于最低价中标,将市场混乱归咎于最低价中标,甚至忧心忡忡地认为“广泛存在的低成本竞争将把整个行业逼垮”。

  我们应该以一种科学发展观来看待已被实践证明先进的东西。是摒弃这种比较先进的国际惯例,还是改造自己的“土壤”去主动适应,显然需要的是查找我们“不适”的缘由。  

  从当前一些地方业界对最低价中标的质疑,可以看出我国家具领域在管理方面还有很多需要提高的地方,同时也有不少观点应该科学地去认识。比如:虽然各项管理制度正建立健全,但是这些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低成本竞争应该是企业搏击市场的一个有力武器。就供应商而言,应该正确评估最低价中标的方案是否科学和能否达到自己企业盈利目标;正确审视专家评标的作用,应该在合理最低标的范围内选择中标单位,否则也不要评标了。市场体系应该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都要建立健全。同时管理要跟上,否则监管“失控”、把关“失效”会让人心情沉重。

  对于最低价中标,财政部2号文已明确规定了两个评标条件: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评标必须遵守这两条标准。因此对于最低价中标这一先进的做法,我们需要的是完善而不是扼杀。 

鑫然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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