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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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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立价高即废标原则
发布日期:2013-02-28    地区:    阅读次数:2953
    中国社会科学院25日发布的最新《法治蓝皮书》披露,去年中央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商品的成交价,全部低于或者等于市场平均价,而部分地方政府的商品采购价格,却有八成高于市场平均价。其中,56.1%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最高的则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以上。
    实行政府采购,初衷就是为了保证所购商品质量又能力求廉价。但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采购的“质次、价高、效率差”问题,却一直比较突出。一方面,这浪费公共财政,背离了政府采购的初衷;另一方面,这也对政府的廉政形象造成了很大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采购机构却称“政府采购不是要买便宜的东西”、“中标价与市场价不具可比性”,从而放开胆子“只买贵的,不买对的”。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应以市场平均价格为基准,把“价高即废标”作为政府采购定标的基本原则。确立这一原则,好处显而易见。首先,这能从根本上遏制政府采购价格虚高的问题;二则,没了虚高的价格,也就减弱了投标者“公关”的动因,有利于减少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三则,有了硬性的价格标准,也可避免评委在评标中,只要投标者没有实质性违法违规行为就无权否决的弊端;四则,在价格基本确定的情况下,评委可以有更多精力去考察、评价商品的质量等其他要素;五则,如果出了问题,在责任追究上也就比较容易操作。
    当然,完善政府采购机制,除了确立“价高即废标”的原则外,也还要理顺管理体制,统一政府采购平台,整合政府采购监管力量,实行集中统一的严格监管等。


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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