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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率先出台大病保险招标办法
发布日期:2013-02-27    地区:    阅读次数:2024
     选择实力强、服务好的商业保险机构,是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关键。2月22日,省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实施办法》,从招投标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补偿办法、风险责任等方面对大病保险招标工作做出明确规定,这在全国尚属首家。

  提高投标门槛,向有经验的大公司倾斜。 《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参加投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在我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能够提供省内及时结算服务”等9项基本条件,招标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增设其他与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相关的投标条件,确保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完善的服务网络、优良的服务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实力。

  实行公开招标,严格招投标程序。《实施办法》明确,我省大病保险招标均采取公开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将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这一要求比《招投标法》更严格。

  规范资金管理,盈利率以上部分全额返还。《实施办法》规定,我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招标确定盈利率,当年大病保险基金结余超出约定盈利率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这个规定使得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将始终处于可控范围,不会为了提高盈利率而应保不保或降低保障水平,也为人民群众享受到的大病保险水平加上了“保险”。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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