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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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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抉择 主动接受监管
发布日期:2013-02-26    地区:    阅读次数:2374

    监督管理是政府采购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从采购实践来看,目前,除了财政部门之外,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甚至人大代表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在规范采购行为、惩处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客观上促进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健康发展。 
  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实践角度来讲,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个别采购人却或堂而皇之或悄无声息地搞无监督管理之政府采购,其行为令人很难理解。
  一些采购人在进行自行采购活动时,不邀请监管部门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或者在采购过程中消极抵制监管部门,能不报批就不报批,能自己做主就自己做主,既违背了法律规定,也将自身置于采购风险的风口浪尖上,是很不明智的。
  个别采购人为什么要以身犯险呢?是采购人处于险境而不自知,还是采购人对不邀请监管部门参与采购过程的法律风险置之不理?无论是出于何种心态,在这里都要奉劝做出这些行为的个别采购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是法定程序之一,任何理由,无论正当与不正当,都不能成为阻碍依法采购的托词。
  当然,个别采购人也有自己的小九九。他们觉得监管部门的监督会掣肘采购活动,成为他们采购自己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障碍。实际上,这样的担忧大可以不必有,只要是依法采购且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就必然会给予支持,因为如果不这样做,监管部门即有违法之嫌。而那些真正力拒政府采购监管的个别采购人恐怕并非出自这种担忧,而是打着不可告人的小算盘,损公之利而肥己之私,避公之法而谋己之益。
  也有个别采购人认为,自行组织采购完全可以做依法合规,用不着监督管理部门插手。然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是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是否到现场,那是他自己的事。因为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和谐采购、规范采购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我们真诚地希望采购各方当事人坚决履行法律职责,不越位、不擅权,做好自己分内之事,共同缔造政府采购的美好明天。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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