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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规定政府采购优先购买中小企业产品
发布日期:2013-02-26    地区:    阅读次数:1713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北京市草拟了《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其中规定,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日前,市法制办就《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土地开发应为中小企业预留空间
  
  《条例》开篇,就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准入”门槛: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唯一“约束”条款为:严格限制中小企业从事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行业。
  
  《条例》不仅方便了中小企业的建立,还考虑到中小企业今后的发展,要求市和区县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时,充分考虑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用地指标,为小型微型企业预留发展空间。《条例》还鼓励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配套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改造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投资中小企业或者依法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产业园区等,出租或者转让给中小企业使用。
  
  一些特殊群体,例如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中小企业还可享受税费减免和其他政策优惠。
  
  高校应向中小企业开放实验室
  
  考虑到本市中小企业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条例》对技术创新方面着墨甚多。
  
  首先,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创新规定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和奖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向社会征集科技创新项目,确定政府资助项目,并在资助项目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交由中小企业实施开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向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等。
  
  科技研发方面,《条例》要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资源向中小企业开启“绿灯”,包括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实验室,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优惠服务等。
  
  最“实惠”的规定是: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00万元以下项目从小微企业采购
  
  在市场开拓方面,《条例》将政府定性为中小企业的固定“买家”:要求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限制性条件,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该条规定还细化为: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预算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无法从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才可以从大中型企业采购。
  
  此外,《条例》还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要求市和区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并详细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方面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二分之一;直接支持企业发展的项目资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不低于二分之一”。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条例》也开出“药方”:本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发展;本市中小企业可以在境内外上市或者通过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券等方式融资;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组织扩大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或者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组织,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等。(记者 高健)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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