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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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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指定专人记录开评标过程
发布日期:2013-02-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550

       在采购实践中,笔者曾多次看到一些采购单位人员、监管人员在开评标现场代劳做记录工作,特别是记录评审流程和专家发言等。对于一些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本应监管谈判双方是否有违规行为和其他诱导言语的相关监管人员,也常常"越位"变成了专职记录员,理由是做好记录可以为以后处理投诉收集证据。采购代理机构对此左右为难,既不便劝说,又担心不能收取记录本而造成泄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要想实现阳光采购,规范操作是前提,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各方要明确定位,履行好自身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具体来说,避免采购活动现场监管人员当记录员的缺位现象,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切实贯彻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认真学习领会《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委托协议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和要求,在开评标过程中按相关规定做好组织、配合、协调工作,监管部门做好现场监督工作,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对于开评标环节,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由监管人员、采购单位人员、投标供应商签字。监管人员、采购单位人员没有必要再做专门记录。

  二是做好采购活动现场的记录采集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场所的硬件建设,配备必要的视频和随机抽签设备,建立视频监控体系,配备专家抽取软件等常用软件,保证对开标和评标活动做好实时现场音像记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没有相关监控设备的,也要做好文字资料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后收集归档。

  三是加强采购资料的归集整理、采购文件的备案及采购档案的保存工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审批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做好采购资料的归集与整理,对采购协议、公告、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备案资料和重要时点并能反映招标程序的资料,可以为采购单位准备一份,但要提醒对方注意对供应商的有关技术和商务条件进行保密。

    源自: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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