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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政策功能应考虑成本与收益
发布日期:2013-02-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97

    最近几年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了政策功能“热”,财政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出台了不少有关支持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于实现《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是否实施一项新的制度取决于这项制度的供给和需求,供给是人类对于相关知识的了解。欧美等国家的政府采购开展较早,为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原料”供给。包括我国《政府采购法》都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联合国《采购示范法》的借鉴。可以说供给十分的充分,甚至供大于求,这也让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者和政策的制订者眼花缭乱。在需求方面,则应取决于实施这项制度后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在收益方面,我们可能有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绿色采购、扶植中小企业、购买国货,肯定都是有收益的。这不仅因为政府采购本身,还因为它对于商业采购、个人采购有乘数效应。但收益到底有多大,却很少有严密的论证。在成本方面呢?由于问题过于复杂,所以国内国际在这方面的研究都不多。
    在笔者看来,实施一项政府采购政策,成本需要从采购人、供应商和社会3方面进行考量,至少会产生以下几方面的成本:
    一是采购政策与采购基本目标(即价格、质量和时间)的冲突,比如绿色产品的价格高于普通产品,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如大企业等等。
    二是与其他政策功能之间的冲突,比如国产货物环保指标往往不如进口货物。
    三是对采购透明度的影响,加入政策功能采购评标的复杂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都会增加。
    四是对采购机构、采购人员以及供应商的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五是媒体和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理解,比如当前多数大众媒体和社会公众普遍不能接受政府采购时间上的拖延或价格上的偏高。
    实施一项政府采购政策会产生如此之多的成本。对于前两项成本,需要在各种(基本和非基本的)目标之间找到平衡点;透明度成本可以通过采购技术的提升,如电子化手段的应用得到逐步降低;后两项成本,则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培训和宣传逐步降低。总之,如果不能确信成本低于收益,也就不能确定有这种制度需求,此时即便有供给,也就是国际经验,我们大可不必盲目借鉴,而应考虑实现同样的社会经济目标,在我国是否由于国情的不同,有政府采购之外的手段可以使用。(作者: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 赵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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