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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资项目应纳入政采制度管理
发布日期:2013-02-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924

    政府采购的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一种行为,二是一种制度。作为一种行为,政府采购包括所有政府及政府控制或影响的部门所进行的全部采购,但作为一种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所涵盖的范围并不包括全部政府采购行为。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涵盖范围过小,特别是《政府采购法》约束的主体和行为都很有限。因此,未来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趋势必然是不断扩大其涵盖范围。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步伐应与预算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相适应。从现阶段来看,这4项体制的改革都在进行中,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定论。因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大幅度改革时机尚未成熟。但是全口径预算、大部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等都已经酝酿多时,总体方向已经基本确定,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必须未雨绸缪,配合上述各项制度改革的进展,及时迈出新的步伐。
    具体来看,政府采购制度覆盖主体范围的扩大将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国有企业、国家投资重大项目等应当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管辖。但是,这种扩大必须考虑到不同主体的差异。即政府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在性质、目标、采购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不能对所有主体套用相同的制度。例如,政府机构的采购应更多强调资金节约、公平性和透明度;而公用事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则有更多的公共属性,政府采购制度应当将其纳入管辖范围,但是也应与政府机构有所区别,因为这些国有企业仍有一定的经营指标,而且企业采购更关注效率。事业单位的情况同样如此,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
    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必须考虑政府采购国际化的大背景,《政府采购协议》的扩大、新申请加入成员增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中政府采购规则的强化,都表明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体化已经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国际规则的制约,客观评估政府采购对于国内产业发展的作用,制定合理、有效的支持国内产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要坚持互惠原则,积极参与政府采购一体化规则的制定。(作者:对外经贸大学国际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研究中心副主任 屠新泉)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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