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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采购,是近还是远
发布日期:2013-02-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516

   政策环境有变、业务结构调整、业务总量下滑、业绩增速放缓……在《政府采购法》实施进入第2个10年之际,社会代理机构则不得不思考何去何从的问题。 
  2012年末,《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面世,让久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不景气境况中的代理机构们似乎看到了新的发展方向。那么,在新的市场机遇面前,社会代理机构是否真能分到一杯羹?公共服务采购是否真能成为采购代理市场的新支柱?
  低迷市场的大救星?
  有关部门发布的《2012年上半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运行情况》和《2011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公报》显示,近两年来,无论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还是工程招标代理市场,代理业绩增幅均呈加速回落态势。去年上半年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同比下降14.9%;同期,工程类项目中标金额增量比上一年下降了39.67%。
  此外,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中国加入GPA谈判工作的推进,对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能会带来市场份额的流失。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采购评审处处长郝爱民告诉记者,如果我国加入GPA后,国企采购被调整入政府采购体系的话,那么一些当下由社会代理机构来完成的国企采购项目可能会被划进或部分划进集中采购范畴,交由集中采购机构来完成,这对社会代理机构而言又是一个不小的市场份额流失。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采购即将向公共服务项目“扩量增面”的政策对采购代理业界而言似乎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而且在不少省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进入实践阶段。例如去年,广东省财政厅发布《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将涉及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等262项服务项目纳入第一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问题是,为政府采购带来巨大规模增长前景的公共服务采购,是否会成为社会代理机构的未来呢?
  多数代理机构持观望态度
  面对政策给出的市场美好前景,社会代理机构究竟持什么态度呢?《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多方采访发现,大部分社会代理机构持观望态度。
  即便是在公共服务采购大省江苏,社会代理机构对公共服务采购也没有表现出特别的热情。2013年,江苏省纳入政府采购的涉及教育文化、社保民生等方面的省级公共服务采购项目多达21个,采购规模达10亿元。而这些项目大部分都在该省集中采购目录内。江苏省财政厅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下,公共服务采购尚未在全国开花,江苏省出于稳妥、谨慎的考虑,暂时未将这些项目推向市场,且江苏有两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承担起众多的公共服务采购业务。
  在其他地区,大部分社会代理机构没有因公共服务采购项目的增多而对公司发展战略作出调整。尽管当下,一些公司以建筑工程类招标为主的人员结构很难满足公共服务采购的需求,但是接受采访的6家公司均表示暂不会就此作出调整。湖南、广西等地有部分社会代理机构已经参与了部分公共服务采购,湖南一家甲级代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技术层面而言,对代理机构并不存在困难,因为当下代理的公共服务项目中有不少是市场上原本就存在的工程设计类项目。
  “我国招投标事业已经走过了20多年,政府采购也发展了10年,招标技术层面的难题基本上都能克服。我们顾虑更多的是政策层面的因素。”一位招标公司的老总说,对于社会代理机构而言,公共服务采购这块市场,很远又很近,看得见却未必摸得着。
  此外,一些受访采购人表示,一些采购项目没有必要请采购代理公司,当下做一些专业性不强的项目仍聘请代理公司的原因仅仅是本单位不具有项目要求的代理资质。这可能是代理公司不得不面对的“用户需求压力”。
  给采购行业带来的思考
  当公共服务采购的势头如洪水一般涌来时,整个政府采购行业需要思考些什么呢?
  清华大学教授于安指出,智力服务不适合最低评标价法,将价格作为采购的决定因素很可能直接影响到服务质量。而在当下,非招标类采购的主要判断标准是价格。对代理机构而言,代理像公共服务这样的项目可能要承担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的结果,甚至会影响公司信誉。
  也有专家指出,在招设计类采购项目后,给未中标投标人一定补偿的做法,在《政府采购法》中是不是还存在法律障碍?比如说投标人向招标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已经包含了设计方案,招标方从各家投标人中选取最佳设计方案的设计方作为中标人。那么在投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时候,设计这一服务行为已经基本结束,未中标的投标人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所以招标方一般要给此类投标人一定的补偿。此类补偿在建设工程招标领域是合理合法的,但《政府采购法》对此没有提及,采购人也不太可能将补偿费列入预算。像这类问题该怎么操作?这不仅是代理机构的挑战,更是法律遭遇的难题。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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