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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须经财政部门同意
发布日期:2013-01-25    地区:    阅读次数:3240

  评标专家承担着评标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任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由于评标专家责任重大,所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都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聘用程序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中大多会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有些地方还实现了语音自动通知评标专家,操作十分阳光透明。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优势显而易见,但在实践中有时也会遇到难题。一位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曾经向笔者说起过这样一件事。
  在该代理机构操作的一个医疗设备项目招标中,由于该项目涉及的医疗设备较为先进,符合项目评标要求的专家并不多。虽然代理机构在操作前期就已经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但在采购实践中还是遇到了很多麻烦。
  经过多轮随机抽取,始终没有抽到能够满足评标需要的足够多的评标专家,面对这种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有些无计可施。
  后来,一位对法律法规较为精通的同事告诉该项目负责人,评标专家还可以通过选择性方式确定。得知这个信息后,项目负责人马上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选择性方式确定了参与项目评标的专家,解决了其面临的难题。
  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这一规定表明,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随机抽取,另一种为选择性方式确定。
  在采购实践中,随机抽取专家的方式比较常见,以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相对来说要少一些。因此,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往往会忽视这种确定评标专家的方式。上述事例中的项目负责人正是由于不熟悉法律法规,所以犯了经验主义错误,使自己陷入了随机抽取专家的"泥沼"。政府采购是一项阳光事业,在依法操作的基础上要尽量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但在抽不到足够多专家的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定的特殊渠道完成任务。
  值得提醒的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一定要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采购代理机构抽不到符合条件的专家时,有时会在未报告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就随意邀请专家。这是不规范操作的表现之一,不利于采购代理机构提高业务水平。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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