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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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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与分散采购 相辅相成
发布日期:2007-03-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50

      采购可以是集中式的也可以是分散式的。集中采购指的是所有采购任务都由一个专门部门负责,其优点是大量订货可以取得数量折扣,能得到比分散采购更低的价格,获得更好的服务,可以由特定专家执行采购任务,拥有更高的效率。分散采购是指各部门或各独立单元自行满足其采购需求其优越性在于可以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并能更好地回应它们,采购速度更快。   

  政府采购也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由政府将具有规模包括批量规模的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由集中采购机关(通常指政府采购中心)开展采购活动,从而获得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的主体是各采购人,即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分散采购的范围是指除本级政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如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我国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首先是我国幅地广阔,体制复杂,高度集中不现实。第二,过度集中容易形成新的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第三是防止权力过大,产生新的腐败。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要适度集中,并将集中采购分解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从源头上避免采购权过于集中,同时发挥部门的积极性。目前,一味强调政府集中采购而忽视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或者只搞分散采购而抛弃集中采购的做法,都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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