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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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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类别不同 资格预审有异
发布日期:2013-01-16    地区:    阅读次数:2479

  因为采购周期长,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在货物和服务采购中用得比较少,但在工程采购中却使用较为频繁。
  关于邀请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提出了资格预审的要求,并明确了资格预审的程序。
  工程采购应该遵循的《招标投标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必须进行资格预审,但该法第十七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由于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对象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而还是涉及资格预审的问题。所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时,组织资格预审是采购代理机构不可回避的工作,但在采购实践中,仍然有采购代理机构因为对相关规定不熟悉而出现问题。
  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一些从业人员对于资格预审的时间把握是容易出问题的一个方面。据了解,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减少麻烦,将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规定为两三天,这样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显然不符。根据该规定,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则没有给潜在投标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距离发公告的时间只有三天,这样做显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此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在采购实践中,还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因为组织工程项目采购比较少,对工程采购的相关规定了解不够,在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只记得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关于邀请招标的规定,将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定在七个工作日,并且还觉得受了委屈:法律要求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在七个工作日以上,采购周期当然就会很长,采购人却一味地抱怨代理机构的工作效率低。
  事实上,对于工程项目招标,时间要求比较高的项目,资格预审的时间根本就不用规定在七个工作日以上。但如果将货物和服务邀请招标采购的要求套用到工程招标之中,采购周期当然就长了。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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