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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须进场交易
发布日期:2013-01-10    地区:    阅读次数:1867
     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办法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办法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办法规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
  
    办法还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来源: 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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