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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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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获资质先后排列中标候选人
发布日期:2013-01-08    地区:    阅读次数:2265

  "我们组织招标,就是要想方设法遴选出那些最优的企业、最好的产品中标。"近日,某省一家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是对笔者说。
  没错,遴选出最好的产品、最好的企业,一直是很多采购代理机构追求的终极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认真琢磨,而且也需要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环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认真评价并作出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在评标环节,个别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遴选"措施却偏离了"合规"的轨道。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由此可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时,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首先是价格,其次是技术指标。除非出现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否则就不能排除其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
  然而,在采购实践中却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个别评标委员会在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时,还用资历或者是获得某项资质的时间来给供应商论资排辈。近日在一个环境系统建设项目招标中,评标委员会就是这样做的。
  在该项目的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出3家符合要求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后,采购人代表表示,报价最低的那家供应商获得某项资质的时间只有两年,其余两家获得该项资质的时间有6年。于是,评标委员会就将报价最低的那家供应商排在了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的第三位。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此项资质只是本次招标的一个资质条件和入围门槛。
  让人遗憾的是,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评标委员会的上述违规做法却置若罔闻。
  笔者在此要提醒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这种做法应该予以及时阻止,否则一旦有供应商知晓这个情况,并提出质疑和投诉,采购结果必然会被推翻。这样的结果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显然是一次无形的否定。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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