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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3年政采目录显现改革动向
发布日期:2013-01-08    地区:    阅读次数:2063
    翻开《天津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记者发现,与往年相比,2013年的目录更加清晰透明,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处于“掌控”地位的集采机构开始让出部分项目的市场份额,体现出明显的改革动向,目录还提出解决搭车采购问题的办法,让人耳目一新。 
    日前,天津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印发了《天津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目录的调整变化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调整了政府采购品目名称。天津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要求,在目录中对以往的品目名称进行了调整修订,相关品目均根据《品目分类目录》的有关分类制定,旨在确保品目名称与《品目分类目录》保持一致,并在各项目后设置了品目分类编码,标明目录项目与《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关系。
    二是取消了工程类采购项目。据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充分发挥社会代理机构的优势,合理分配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市场份额,目录取消了小规模室内装修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此外,目录还保持了服务类项目数量的相对稳定,并为社会代理机构预留了部分服务类采购项目份额。
    三是调整了部门集中采购品目。目录废止了《天津市高等院校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并根据《品目分类目录》,重新确定了仪器仪表等9类产品为部门集中采购品目,各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采购上述9类产品时,须委托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是明确了复合类项目采购问题。目录明确,对于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类别的复合采购项目,以占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项目类别确定其项目属性。同时,为解决采购人将集中采购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搭车采购、规避集中采购的问题,目录还明确,当复合采购项目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预算超过总项目预算20%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目录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自行采购起点标准等方面均与2012年保持一致,不同的是在自行采购起点金额5万元的基础上,设置了全年累计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上限,这样使得自行采购数额标准更加完整科学,防止采购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此外,目录继续明确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的相关规定,要求面向中小企业实施优先采购,执行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等政策,进一步体现了产业导向,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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