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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为招投标采购确立行为准则
发布日期:2013-01-07    地区:    阅读次数:1626
    日前,济宁市市中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济宁市市中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试行)》、《济宁市市中区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试行)》,“两个规程”为市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确立了行为准则。

  据了解,“两个规程 ” 不仅明确界定财政性资金和采购类别、采购限额标准、审批权限,同时对网下询价、追加采购、协议供货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规程还提出市中区将直接使用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将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提高到3000元(办公家具5000元、工程1万元),但规定部门年度自行采购总额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不得超过3万元,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不得超过10万元,既增加了部门采购的灵活性,又防止了部门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为提高采购效率,满足特殊情况下的采购需求,规程还提出,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如申请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之前已有其他采购人采购成功,采购时间距其合同日期不超过1年,且价格变动幅度不大、采购金额不超过该合同金额10%的,应采购人要求,经区招监办项目联审会议研究,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跟单采购。为保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网下询价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了采购人邀请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专业人员现场监督评审的制度,并实行缺席默认制。

  两个《规程》的出台,将有效封堵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漏洞,遏制违规现象,保证工程质量,节约财政资金,使招标采购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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