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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出台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02-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13

   《锦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为2007年市政府1号令现颁布实施。这是我市针对工程招投标而制定的首个管理办法。其中严格规定:依法必须参加招标而拒绝执行的;违法干涉招投标活动进行的,都要受到严惩。

    办法中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等事项的自主权。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遇到如下情况:不招标的;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法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未发布的。相关责任单位将被责令改正,被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有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或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等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来源:锦州晚报  作者: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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