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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也应得到政府采购的“呵护”
发布日期:2007-02-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12

     2007年春节快到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又成了当前的热点话题,农民兄弟虽不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可拖欠他们工资的却有不少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此,农民兄弟的正当权益也应得到政府采购工作的“呵护”。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供应商,财政部门要从其应拨付的工程款中强行扣发。对政府采购工程来说,由于使用的都是纳税人的钱,因而,必须要保证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必须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如果发生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那么,财政部门完全有义务去维护农民工的正当利益,并可动用政府采购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的措施,从其应拨付的工程采购资金中直接扣发。

  对因采购人擅自扩大采购规模而影响供应商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财政部门必须要责令暂停或处置违法工程。采购人一旦擅自突破预算扩大采购规模,势必会拖欠工程建设资金,进而影响到农民工的工资发放。对发生的这种违法行为,必须要责令有关方面停建工程项目,或对超标的工程进行“拍卖”等,以偿还供应商的工程款,妥善处理好农民工的工资发放等问题,对此而造成的损失,还必须要依法追究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对因经营不善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必须要将其列入“黑名单”中,以限制其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要具备良好的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而拖欠农民工工资就直接侵害了农民工的正当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丧失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最起码的资格条件。因此,对这些供应商,必须要将其不良行为列入到“黑名单”记录中去,以限制其继续参与其他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

  对因采购资金没有及时到位而导致供应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财政部门必须要主动去化解矛盾和纠纷。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首先必须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采购资金必须要全额、及时地拨付到位,对因政府采购资金没有到位而造成供应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财政部门自己就应该要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职责和义务,必须要主动化解拖欠工资的矛盾问题。

  为防止每年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预存”工资基金,以加大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力度。对政府采购工程来说,在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必须明确要求中标供应商要为农民工建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并事先缴存一定比例的工资基金,以便及时支付以后月份的农民工工资,防止发生工资拖欠行为。
 

来源:中国招投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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