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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阶段”解竞争性谈判评审难题
发布日期:2012-12-28    地区:    阅读次数:2988
    ■ 李猛
    一直以来,对于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评审办法,各地理解各异,操作各异,缺少统一的标准操作模板。山东省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在保证采购效果的基础上,为了破解这个难题,认真总结以往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操作经验,紧密结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制定竞争性谈判评审办法标准文件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和创新。
    在《政府采购法》第38条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的规定中,对于如何确定成交供应商,明确提出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通过对该条款内容的逐句分析,笔者认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应包含2个阶段:首先是“谈判小组经过谈判,提出成交候选人”阶段,然后是“从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阶段。
    对于谈判小组如何提出成交候选人,应从2个方面认真分析:一是采购人认为只要满足最低需求的报价产品即为所需产品,不再考虑产品之间质量和服务的差异,即使是质量和服务更好的产品,也必须报价最低才能成交。在此条件下,所有符合资格条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均为成交候选人。二是在谈判供应商所提报的产品中,采购人意向选择质量和服务较好的。这就需要对所报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设定一定的标准,满足或超过标准以上的视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一般情况下以打分制操作,比如设定80分为较好产品的标准,80分(含)以上的则作为成交候选人,低于80分的被淘汰。
    进入确定成交供应商阶段,也应分别对待。一是所有谈判供应商均作为成交候选人,最终报价单被全部开启,并当场确定最低报价者为成交供应商。二是宣读入围成交候选人名单,并开启这些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单,当场宣读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未入围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其最终报价单被退回不再开启。
    综上所述,竞争性谈判项目通过“谈判小组提出成交候选人”和“从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2个连续性阶段,与《政府采购法》中相关规定进行了紧密结合,并且评审办法仍被统一为最低评标价法,但值得一提的是,“最低报价”不一定是所有参加谈判供应商中的报价最低者,但一定是成交候选人中的报价报价最低者。
    (作者单位:山东省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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