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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发布日期:2007-02-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24

      今后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以提出最低报价者作为成交供应商,而且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昨天,财政部连发三个通知,要求规范各地的政府采购行为。负责监管政府采购的财政部,曾在不久前输掉了一起被称为“政府采购首案”的行政诉讼。

  昨天,财政部接连公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等三个通知。通知首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此外,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也成为了财政部新通知的一条明文规定。这一通知在落实后,有望使目前部分投标人反映的“价格低不能中标、甚至去掉最低价格”等现状逐步得到改变。

  此外,与2004年财政部实行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相比,昨天印发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这对于防止暗箱操作等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去年12月,财政部输掉了被称为“政府采购首案”的一起行政诉讼。此前由于卫生部在采购血气分析仪过程中,选择了定价高出其它厂家约四成的同类产品。落选的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由于怀疑在该次采购中存在“暗箱”操作问题,而且有关部门未对其投诉予以处理和答复,遂将负责监管政府采购的财政部告上了法庭。

记者赵鹏    来源:中国招投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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