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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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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要求应保持稳定
发布日期:2012-12-24    地区:    阅读次数:2473

    在政府采购中,大多数项目的招标文件都会有"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采购人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找到具有实力的供应商。这一做法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的。 
  在实践中,资格要求几乎是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的惯例,基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之规定,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提出的资格要求条款审查并不严格,基本上是将采购人的要求直接写入招标文件。这种做法给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操作带来了隐患。
  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夹克衫项目采购中,采购人提出的资质要求中有一项为"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操作进行得很顺利,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可是,评标结果公布没几天,采购代理机构便遭到了供应商的质疑。一家未能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质疑中称,类似项目他们已经参加过多次,而且均顺利中标,而此次采购却要求提供"只有总公司可以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限制其参加投标,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对于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该供应商作为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可以认定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供应商的质疑也不无道理--以前类似项目都没提这样的要求,为什么这次非得有这个要求呢?实情是之前采购的采购人代表没有这项要求,此次采购的采购人代表提出了这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完全照搬了采购人提出的资格要求,并未向供应商解释这么多,只是以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为由作出了答复。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供应商又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并无不妥。
  但这次质疑投诉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却值得业界同仁重视。在笔者看来,具有类似或相同采购需求的项目,在供应商资格要求方面确实不宜差别太大。政府采购应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采购标准,类似的项目资质要求来回变换,一来会影响政府采购的社会形象,二来也会惹来质疑投诉,增加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量。所以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类似的或通用类项目的采购时,最好能够在资质要求方面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宜唯采购人要求是从。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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